《油类记录簿》是船舶的法定文书之一,同时也是海事部门在日常执法中的检查重点。
广大船员朋友时常有疑问,《油类记录簿》应该怎么记?
下面我来介绍一下关于《油类记录簿》记录的相关要点,希望大家对照检查自己是否符合记录要求,同时进一步熟悉和掌握《油类记录簿》的使用和记录。
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》第十四条第二款等均要求我们认真记录《油类记录簿》相关内容。
其实这些规定均来源于《MARPOL 73/78》的规定,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、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,均应设有《油类记录簿》并正确记录。《油类记录簿》分为两部分:第Ⅰ部分用于机器处所的操作,由轮机部保管,该部分适用于上述所有的船舶。第Ⅱ部分用于货油的操作,由专门的驾驶人员保管,该部分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。在《MARPOL73/78》公约中规定了《油类记录簿》第Ⅰ部分(机器处所的作业)的记录格式,即“应记录的项目清单”,共分为九大项。D: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非自动开始排放舷外、过驳或其他方法的处理;
E: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自动开始排放舷外、过驳或其他方法的处理;
F:滤油设备的状况;
G:意外或其它异常的排油;
H:燃油或散装润滑油的灌装;
I:附加的操作程序和一般说明。
注:上述A、B、E、F、G、I项的记录在中小型船舶上并不常见,只要确保在进行相关操作后按记录说明要求进行记录即可。内河小型船舶的船员朋友们应重点关注与船舶日常操作更加密切的C、D、H项的记录。
所有操作按时间顺序记录,每项记录都应有主管高级船员或负责相关操作的高级船员签字(一般是轮机长或者大副),每页结束由船长签字。C项残油(渣油)的收集子项在正常营运状态下船舶应每周进行记录。若船舶进船厂进行修理,不需要船上设备运转,不产生残油的情况下,可以暂停记录,但应在开航前进行一次记录。如果在《油类记录簿》中记录有错,应用单实线删掉错误部分,确保内容能够看清楚,在记录错误处签名,写上日期,然后记上正确内容。两次记录间不要留空行,每页记录不能出现空行。《油类记录薄》中所有舱柜名称应与证书中名称一致,加装不同级别的燃油和滑油应分别记录,确保操作透明。使用中的《油类记录簿》应在船备查,而使用完的《油类记录簿》应继续留存三年。